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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CFEC技能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

2024.02.19 12:01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关于开展CFEC技能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中连协【2015】48号各相关院...

关于开展CFEC技能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

中连协【2015】48号

各相关院校、培训考试机构:

特许加盟正在成为21世纪连锁经营企业扩张发展的主导商业模式之一。加盟创业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吸引了众多年轻创业者。尤其是李克强总理提出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政策支持,为有志通过特许加盟进行创业的在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梦想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为系统化普及特许加盟理论知识,专业化传授加盟创业指导,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简称协会)面向全国在校学生推出CCFA加盟创业技能证书,简称CFEC技能证书。

CFEC技能证书是CCFA面向院校推出的加盟创业方向的专业技能证书,该证书得到众多国内知名特许企业的支持和认可,证书课程围绕《加盟与创业》教材展开。证书获得者将有机会得到国内知名特许企业优惠加盟政策和资金扶持。

CFEC技能证书认证工作将于2016年3月在院校推出,并将于2016年6月末进行第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相关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申报工作已经启动,请各相关院校及培训考试机构积极参与。

联系人:杨顺 白美蓉

电 话:010-68784979 010-68784985

传 真:010-68784945

邮 箱:yangshun@ccfa.org.cn bmr@ccfa.org.cn

附件:《CFEC技能证书认证管理办法》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CFEC技能证书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在校学生特许加盟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培养,让学生获得系统化专业创业技能指导,提高特许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中国连锁经营协会(CCFA,简称协会)组织开展CCFA加盟创业技能证书(简称CFEC技能证书)认证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职、本科在校学生,不限专业。 第三条 本证书暂设CFEC技能证书一个级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CFEC技能证书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修)定标准;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教材编写;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组织统一评卷;组织对各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五条 根据本证书培训工作需要,协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按本办法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管理见附件1:《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根据本证书考试工作需要,协会授权各地高等院校,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该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证书认证考试管理见附件2:《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证书认证考试中心资质管理见附件3:《考试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各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全国高职、本科院校在校生,经“CCFA加盟创业指导教师证书”资格教师培训达规定的36学时,并考试合格,可申领CFEC技能证书。

第四章 培训与认证考试

第九条 本技能证书认证培训与考试实行“院校培训、企业监考”的原则。

第十条 协会负责培训机构与当地连锁企业的组织与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本技能证书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制度。 第十二条 CFEC技能证书认证采用卷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本认证统一考试每年组织2次,时间分别安排在6月末和12月末。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四条 认证考试结束,由协会统一组织专业人员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汇总情况制作证书并编码,配送至考试中心,同时将证书信息公示于协会网站。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负责向相关培训机构发放证书,并由培训机构颁发至考生。

第六章 收费

第十七条 考生参加考试认证,需一次性交纳报名费、考务费、相应级别的认证费。上述费用在学员报名时,由培训机构代收并统一交到协会,协会开具发票给培训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

CFEC技能证书

报名费

50元

考试费

100元

认证费

200元

第十八条 如考生考试未通过,可补考一次,补考费100元。

第八章 证书价值

第十九条 获得证书的优秀学生,加盟协会特许会员企业品牌,可享受九五折优惠。

第二十条 应聘协会特许会员企业工作,享有优先招录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CFEC技能证书认证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2.《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3.《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附件1:

CFEC技能证书认证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CFEC技能证书认证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CFEC技能证书认证管理办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简称协会)对相应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 申请从事CFEC技能证书培训资质认证的培训机构,需向协会提交《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表)。

第三条 协会负责对申请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符合资质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协会颁发CFEC技能认证培训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并授权开展相应培训工作。 第四条 获得培训资质认证的机构,应由协会认可的培训讲师授课,使用协会指定的教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认证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觉维护CFEC技能证书认证声誉。 第六条 培训机构可在授权区域内开展校外人员的CFEC技能证书培训,培训的课时数不能低于规定课时要求,培训教材应为协会指定教材。

第七条 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采取强拉生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及考试大纲的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对培训讲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特别要做好培训讲师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协助本区域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考试报名及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核验及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CFEC技能证书认证声誉的,协会有权取消其相应认证培训的资格。 第十四条 协会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整改并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认证培训的资格。

附表:

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生源范围

拟开展培训或教学时间

年计划培训或教学人数

培训场地及设备情况

项目

姓 名

性别

职务/职称

手机

授课资格证书编号

讲 师

申请单位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我单位拟向协会申请CFEC技能证书认证培训机构专业资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另附),请审核。

特此申请。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考生学习效果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为严格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管理工作,保证考务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CFEC技能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简称协会)对CFEC技能认证考试实行严格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名管理 第二条 考试中心只能接收协会授权的培训机构统一报名。 第三条 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汇总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于统一考试前将考生信息(含考生总名单、考生照片)电邮至协会。 第四条 考试中心根据考生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并于考试前30天将考场数量、考试环境条件报至协会。 第五条 协会负责制作准考证。准考证包含以下信息:(1)姓名及性别;(2)二寸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名称; (6)考试时间与地点;(7)考生须知;(8)其他注意事项。 第六条 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或投诉核实,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应机构责任。 第三章 考区、考场设置 第七条 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实际情况设置考区,并以院校名称命名。 第八条 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照明设施。冬、夏两季应有取暖、制冷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九条 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书写“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区”字样。 第十条 考区门口应标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始和结束编号。 第十一条 考生一人一桌,相邻考生之间应有不小于50厘米的走道间隔。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应在考区设置考务办公室、考生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工作人员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 第四章 考务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每个考区设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人员一名。主考人员由协会安排当地会员企业派员担任。 1.主考职责:负责监督考区考试情况,批复副主考现场处理意见,保持与协会的沟通与联系。 2.副主考职责:负责考区内具体事务,处理并报告突发事件处理意见,签收保存考场情况记录单。考场纪律维护,负责考卷的拆卷、发卷、收卷、封卷等相关工作,负责缺考、迟到等情况的记录,以及考场突发事件的处理与上报。 第十四条 考试中心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 第五章 阅卷与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统一组织阅、评卷工作。 第十六条 阅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要求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全国统一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七条 评卷人员不得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带出评卷场所。如有违反,坚决查处;情况严重的,取消相关评分认证结果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认证统计与查询 第十八条 试卷分数的登记工作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原则,由协会按照统一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试卷分数登记工作结束后,由协会对认证合格人员详细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协会官网(www.ccfa.org.cn)公示,同时将结果通报各地考试中心。 第二十条 各考试中心收到考试结果后,负责通知所属考生,以便查询。

附件3:

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CFEC技能证书认证考试中心管理,依据《CFEC技能证书认证管理办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简称协会)对相应考试中心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 申请考试中心,需向协会提交《考试中心资质申请表》(见附件)。 第三条 协会负责对申请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协会将颁发符合认证考试资质证明文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CFEC技能证书认证的声誉。 第五条 在协会核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CFEC技能证书认证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负责每年2次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第七条 负责在当地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第八条 配合协会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九条 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条 协会每两年对考试中心复审一次 ,对不合格的或是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并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则取消其考试中心资格。

附件:

考试中心资质申请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姓名

职务/职称

电话/手机

电子邮件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考试场地及设备情况

姓 名

职务

考场职务

手 机

电子邮件

所属单位

申请单位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

我单位拟向协会申请CFEC技能证书认证的考试中心资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另附),请审核。

特此申请。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公章)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开展CFEC技能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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