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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4:14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云南省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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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品牌连锁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品牌便利店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市品牌连锁便利店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对全市品牌连锁便利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的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助推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诚信建设。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开设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须在昆明市范围内有2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门店。
(二)具体措施
本市范围内开设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实施“告知承诺制”。品牌连锁便利店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通过自查,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自查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其新开办的下属门店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附件1),其对照《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查,向连锁门店所属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或者实景照片(不小于4寸,画面清晰可见)、操作流程等文件;
(3)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4)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附件3);
(5)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承诺书(附件2);
(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受理和审批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批部门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许可标注
《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或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销售。
品牌连锁便利店内销售热食类食品,仅有简单加热、拆封、摆盘、调味等简单制售行为的(如关东煮、烤肠、爆米花等),经营项目应属于“散装食品(含熟食)销售”。
(四)证后检查
1.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证后检查重点为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等情况。
(五)虚假承诺的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内容不符的,情节轻微、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应作以下处理:
1.在信用中国(云南昆明)、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媒介上公示该市场主体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
2.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由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主要任务、办理流程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抓细抓实。
(二)加大宣传指引
在受理窗口、政务网站等公布审批改革措施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承诺书式样、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及窗口发布办事指南。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
(四)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报送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要及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1年。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书
2.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单位承诺书
3.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
(温馨提示:上述附件内容,请识别文前二维码,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通过首页对话框回复“品牌连锁便利店”获取)

本文来源: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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