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名单的企业,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根据《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结合职能职责,落实针对性授信和多渠道融资、降低融资利率和办理费用、贴息补助、降低担保费率、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措施。具体落实措施或操作办法以各牵头部门制定印发的文件为准。
(一)申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向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申报。
其中,先进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现代物流企业向省商务厅申报;其他行业企业向各州(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企业(不含其下属子公司)也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企业申报时须准确完整提供州(市)或省级部门进行推荐所需信息和有关凭证材料,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推荐。各州(市)人民政府从申报企业中严格筛选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择优、择重、择急原则,每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一批(次)不超过10家需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每月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一批(次)本行业领域需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数量不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于每月25日前将本州(市)、本部门盖章确认的《云南省实体经济重点企业贷款支持推荐名单》报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
(三)审核。对收到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推荐名单,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对表格信息及材料齐备性进行初审筛选后,分别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处室(局)意见,按照各专业处室(局)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并汇总。
对收到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推荐名单,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做删减,全量汇总。
(四)推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处将审核后的名单进行汇总,并经信用记录查询后,按月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抄送各金融机构。
(五)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对照《若干措施》,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对名单内企业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六)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对名单内企业支持政策的牵头落实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一)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做好申报企业的审核筛选工作,确保所推荐的企业尽量满足银行机构放贷条件,使企业实实际际获得各项支持政策,避免政策落空。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可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名单申报流程,本通知不作统一要求。
本文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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