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经过此次修订,除了在细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等一系列变化之外,更是加大了食品安全处罚力度,首次确立了“双罚制”,也就是除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罚款处罚,最高可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罚款。该法规对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促进食品行业发展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对比了一下
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
此次《条例》内容上从10章64条
扩充至10章86条
对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处罚到人”
保健食品监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凸显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重点提前看
亮点一:处罚深入到“人”
亮点二:保健食品标准更清晰
亮点三:强调“从重处罚”
新《药品管理法》来了
2019年12月1日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将正式实施
怎么处罚!
为什么被称为史上最严?
提高财产罚幅度
对销售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加大了资格罚力度
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增加自由罚手段
在传统的警告、罚款、没收、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等罚种的基础上,引入了行政拘留这一人身自由罚。
对严重违法的企业落实处罚到人
实施“双罚制”,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处罚到人的方式包括禁止从业、没收违法收入、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等多种方式。
强调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
完善民事责任制度
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企业,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除此之外,还有这些市场监管法规实施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公告指出:
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
《疫苗管理法》明确,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生产管理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明确,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设定的全部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12月1日起,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将正式施行。
改革举措包括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
2019年10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三年内试行。
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
标志类别构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厨余垃圾”也可称为“湿垃圾”,“其他垃圾”也可称为“干垃圾”。
本文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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