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如果仅存在一般的交付瑕疵,例如:约定的电容不够或者排烟系统与合同约定不符,承租方可以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先行交付,由出租人对房屋瑕疵进行补救。
第二,如果存在重大的交付瑕疵,例如:消防未通过验收,这将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装修或办理相关证件,承租方的租赁目的将无法实现,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出租方限期解决。若出租方在一定期限内还无法解决,承租方可要求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5月19日,文品公司(乙方)与子军公司(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甲方按现状出租该商铺,只负责国家相关部门如:上海公用电房、消防、通道、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设施的维护保养的协调工作。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后双方就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文品公司将诉子军公司至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子军公司按现状出租该商铺,在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认定标的房屋交付不符交付条件,缺乏依据。另本案已查明文品公司于2015年6月始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应该认为,在无相反证据条件下,认定文品公司已接收标的房屋。本院认为,文品公司主张缺乏合同及事实依据,且不具有合理性,本院难予采信。
案号:(2020)辽民终1100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本院只能从双方提供证据予以判断,原告提供了2018年6月21日由原告的物业管理方抚顺大家庭管理物业与被告大商抚顺公司交接钥匙的证明材料:1#地大商门钥匙25把,再加上2018.6.20日给大商1把厅钥匙,共计26把钥匙交给大商及变电所钥匙2把。现在双方只有这一份能够证明有过交接的证据,所以只能依据该份证据确定双方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
二审法院:一审判决结合抚顺大家庭管理物业与大商抚顺公司交接钥匙的证明材料予以分析,条理清晰,认定双方房屋交付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并无不妥。
案号:(2019)鄂民申607号
【裁判要旨】武汉琮文公司主张其在涉案1-7层房屋未取得二次消防报批合格证前,无须交纳租金,原判决要求武汉琮文公司举证并无不当。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在武汉琮文公司取得二次消防报批手续后才起算装修免租期,也未约定6个月免租装修期系依据各楼层二次消防分批次报批的情况分别计算,原判决在武汉琮文公司主张涉案1-7层房屋无法达到其租赁目的又未主张解除,仍继续占有该房屋的情况下,判令武汉琮文公司支付租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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