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作为特许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此均做了明确规定。
在众多涉及信息披露的案例中,我们发现信息披露依然是特许经营企业的软肋。那么,如何做好特许人的信息披露?特许企业最为关心的无外乎“信息披露时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和“信息披露存在缺陷会有什么后果”两大问题。
1、信息披露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披露时间点。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规定的信息。
全面、真实剖析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确保披露内容时效性。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以确保所披露内容的时效性。
保密义务贯穿事前事后。特许人在向加盟意向者进行信息披露前,一定要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完成信息披露后,有必要再次以书面形式提示加盟意向者履行保密义务,强化其保密意识,降低企业信息披露风险。
锁定信息披露相关证据。特许人在对加盟意向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以适当的、法律能够认可的形式锁定相应证据,以避免在未来可能引发的诉讼或仲裁时趋于被动。
2、不按规定做信息披露的后果
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如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据此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被特许人有权向特许人索偿。因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而导致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同时有权向特许人索偿,索偿范畴包括但不限于:特许费用、实际经营损失以及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全部人力成本、租赁成本等。当然,被特许人在主张上述权利时,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信息披露追求“巧而精”
信息披露的过程,单论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简单的;但如果结合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性及法律后果,相关披露信息的敏感性、披露告知程序的要求、如何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因素考虑,又显得极为复杂。如果信息披露有缺陷,特许企业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根据相关经验,我们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以“巧而精”为出发点,在确保信息披露文件满足法规要求的同时,力求保护特许企业的商业秘密,找到平衡特许企业自身商业利益与被特许人信息知晓权利的披露方式和途径。唯有如此,才能从最大程度上严控信息披露风险。
文章摘自《上海连锁经营》。更多SFE和投资加盟的相关资讯将会陆续奉上,如果您身边有想要投资创业和连锁品牌圈的朋友,记得及时分享到朋友圈哦!
关 注:伊比逊会展-连锁加盟展
微信号:sh-exhibition
官 网:www.sh-ybxh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