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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家电】应对疫情,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系列税收优惠!操作指南收好

2024.03.11 11:34中山市家电行业协会公众号中山市家电行业协会
点击上方,轻松关注!! 2月9日,中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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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中山市政府发布《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其中涉及多方面税收政策措施。相关税收政策如何享受?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以问答形式为你解惑。



增值税政策操作问答



1.问: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上个月已经办理过一次留抵退税,这个月由于扩大产能,紧急购进了大量原材料和设备,新增了很多进项,请问这个月可以再申请留抵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建议你公司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系,争取纳入上述名单管理。如果你公司已被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以2月申报期为例,你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



2.问: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紧急转产,购入口罩、防护服生产机器,同时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马上市里区里开会准备给我们转产复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获得的转产复工补贴不属于“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问:我公司是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另外政府按照结算运费又给予了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部分是否也可以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因此,建议你公司与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系,确认所运送的货物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如果你公司运送的货物,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相应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可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此外,与该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费直接挂钩的补贴收入也可以一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问:我公司是一家商旅酒店,春节期间我们酒店按照市政府的安排,专门接待疫区滞留我市的旅客。请问我们酒店按照政府安排对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因此,你酒店为疫区滞留旅客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5.问:我公司是一家餐饮食肆,疫情期间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定点医院免费提供餐食,我们的相关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你公司在疫情期间向社区医务人员、定点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免费提供餐食发生的采购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问:我公司是一家配餐企业,主要是按订单要求及时把餐饮店制作好的餐食派送到居民手中,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近期业务量比较大,为了保证及时送达,新招并提高了派送人员工资,且各种防护成本也提高了很多,因此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大幅上升,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配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问:我是一家商超企业,为切实保障新冠疫情期间市民能够随时购买到新鲜蔬菜、肉蛋等生活用品,我单位与生产企业直接对接,保障供应,我们销售的蔬菜、肉蛋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因此,你单位销售的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可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8.问:我公司购入一批100箱矿泉水无偿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为疫情防控尽一些绵薄之力,请问这批捐赠物资在增值税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9号公告规定中无偿捐赠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因此,你公司购买矿泉水并直接捐赠给定点收治医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9.问:我公司向市红十字会无偿捐赠了口罩、药物等医疗物资用于疫情防治,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10.问: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11.问:我公司已复工,为防控疫情购进了口罩、消毒水发给员工在工作时使用,请问这些进项可以抵扣吗?


你公司购进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2.问:我公司主营厂房出租,受此次疫情影响,多家租户无法按期复工,物业公司决定减免租户三个月的租金。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你公司对于租户免租期期间,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问答




13.问:我公司是一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为了应对此次疫情,正扩大产能开展生产,购买了一条价值千万的生产线,此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无相关优惠政策?


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14.问:我公司是药品制造厂,为扩大药品生产规模,新购置了价值上百万的生产设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请问如何享受?需办理什么手续? 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于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于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十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15.问:我企业购买了一批医疗物品,直接捐给了收治患有新冠肺炎病症的医院,这样还能不能做税前扣除?能扣除多少?


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6.问:我公司直接向医院捐赠了一批防疫物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允许全额扣除在税前扣除政策,扣除时需要哪些凭证资料,如何享受?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于《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填报相关数据。



17.问:我公司近期通过中山市红十字会捐赠了自产的一批物资以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请问能否全额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8.问:我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困难行业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怎么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餐饮连锁企业属于餐饮业。因此,如你公司2020年度以餐饮等政策规定的困难行业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若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由5年延长至8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房产税和土地城镇

使用税政策操作问答




19.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2)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0.问:符合困难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如何申请?


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无须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具体操作流程请稍后留意中山市税务局官方微信或门户网站。



21.问:属于减免租金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需注明减免租具体时限)。以上资料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降低社会保险负担措施操作问答




22.问: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申报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报补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加收滞纳金。



延期申报纳税措施操作问答




23.问: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办理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24.问: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问:符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


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理延期申报申请,选择【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无需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为了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提高办理效率,对符合申请条件并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请前应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非接触方式辅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和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接受辅导后尽量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ssw_lxfs/city_list_tt.shtml



26.问:延期申报需要在什么期限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所需资料如下:(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提供电子证照的可免于提供原件);(3)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提供电子证照的可免于提供原件);(4)代理委托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27.问:核准延期申报后,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28.问:延期缴纳税款需要在什么期限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为确保在法定期限前受理、办理,拟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最迟在申报纳税期结束前2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所需资料如下:(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3)经办人身份证件(提供电子证照的可免于提供原件);(4)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提供电子证照的可免于提供原件);(5)代理委托书(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便利发票申领措施操作问答




29.问:我公司是口罩生产厂家,因疫情原因口罩需求大增,我公司原有的发票月用量只有500份,未能满足目前生产经营需要,急需增购发票,应如何申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你公司可以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渠道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合理调整发票用量。



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措施操作问答




30.问:我单位是国家重点实验室,近期为研发抗击新冠疫情相关药物采购了一批国产设备,对于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方面有相关扶持政策吗?



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符合《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条件的,可优先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文章来源: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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