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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已于2月9日出台实施《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即“中山稳企安商20条”),提出系列政策支持积极落实防疫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稳定发展,政策涉及为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等多项举措。
2月18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落实中山稳企安商20条等惠企利民措施政策的解读及办事指引,进一步细化分解20条政策中的相关举措,备受企业关注用工补贴政策细则也随之公布。
另外,市人社局明确,中山稳企安商20条中人社领域的相关政策的执行起止时间为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1】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解读】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招用一名新员工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服务对象: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
【办事指引】(滚动查看上下文)
【政策原文2】对重点企业新招人员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重点企业或负责招工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政策解读】重点企业指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经市工信、发改部门登记备案。五类企业新招人员需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市人社部门核实后,按标准核发待遇。同时符合规定的重点企业可叠加享受本条所列补贴。
服务对象: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办事指引】(滚动查看上下文)
【政策原文】由地方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对按照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劝导已进行就业登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且已按规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政策解读】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企业,劝导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务工人员暂不返回中山上岗,并向务工人员发放劳动报酬的,每人按2019年12月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3653元5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
服务对象: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的企业。
【办事指引】(滚动查看上下文)
【政策原文】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补贴企业,最高可达50%。
【政策解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企业支出的此项工资成本,通过本政策予以适当补贴。按照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的职工2020年1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为每天补贴金额。总补贴金额根据职工接受疫病治疗或医学观察隔离的实际天数计算。
服务对象:按照国家、省、市、镇区有关规定安全有序复工,且按规定支付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者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职工的工资,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办事指引】(滚动查看上下文)
【政策原文】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实施稳岗返还;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并已受理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对已符合有关政策的约4亿元稳岗返还资金将及时发放到位。
【政策解读】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2019年度参保满12个月;(二)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中山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32%,其中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超过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此政策。
符合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的中山市受影响企业,已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并受理,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涉及约4亿元稳岗返还资金,将于2020年3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服务对象: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已完成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的申请并受理,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办事指引】(滚动查看上下文)
【政策原文】符合政策规定的初创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解读】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吸纳就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
服务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除外)。
【办事指引】(滚动查看上下文)
文章来源: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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