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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根据预算安排和《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商务财字[2018]4号),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并印发《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8)》(详细内容请查看附件3)。中山市企业参加由商务部门组织,或由行业商协会牵头组织抱团参加的国内市外展会是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之一。请相关企业按“申报须知”、“申报指南”依时进行线上线下申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018年资金支持项目为:2017年9月份-2018年6月份已完成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办展或参展的项目(2017年项目仅受理第四季度已预申报但在审核前未来得及提交发票等资料的项目,以及公示期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并已同意复核的项目,不再受理新增项目。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由办展单位或参展企业进行网上申报及重新提交相关的纸质资料,但扶持额度适用2017年标准。未进行网上申报及重新提交纸质资料视为自愿放弃申报)。2018年7-12月份的项目列入2019年扶持范围,适用2018年标准。
扶持条件
2、不含企业自行参展的展会。
扶持对象
在中山市依法办理许可登记和税务登记、守法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的参展企业。
扶持标准
1、国内省外展会,按1个展会1家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标准扶持,1个展会扶持金额最高5万元;
2、省内市外展会,按1个展会1家企业给予展位费30%的扶持,1个展会最高扶持金额3万元。
3、由市商务局组织的展会(不含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展位),对经批准搭建的特装展位的布展费,给予不高于1200元/平方米的扶持。
同一企业参加行业商协会组织的多个展会,年度最多扶持2个展会,合计扶持金额最高6万元。
申报材料
(二)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展会主承办单位发出的招展文件(由协会统一提供一份)、展位确认文件复印件。
(四)从参展企业对公账户划出(私人账号或现金支付不予支持),收款方为展会主承办方,内容为展位费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以及参展企业入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五)展会主承办方开出的内容为展位租金的发票复印件,不得含展位租金以外的费用,并与展位确认文件、银行凭证等有关的信息相对应。非主办承方的第三方参展代理机构开出的发票无效。
(六)申请特装展位布展费须同时提供搭建合同;搭建商开出的内容为搭建费用的发票(需注明具体展会名称,并与合同相对应);从布展企业对公账户划出,收款方为搭建方,内容为布展费的银行凭证;布展企业入帐会计凭证复印件;展位搭建效果的图片。
(七)参展成效总结、展位相片三张以上。
申报须知
8月3日前,请参展会员企业填写好附件1(促进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参展)申报表)寄送至协会填写推荐意见及加盖公章。文件返还会员企业后,企业自行提交所属镇区商务部门加盖公章。网报后将附件1原件随纸质材料提交至协会。
8月15日前,请参展会员企业登陆http://fczi.zs.gov.cn/(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网系统)在线注册用户账号,按指引进行网上申报。请参展企业在网上申报时务必将申报材料以及加盖协会公章和所属镇区商务部门公章的附件1扫描上传。
8月20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协会。纸质材料复印件的内容必须清晰明确,与原件相合,以申报企业为单位,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可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为了保证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市商务局在审核过程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3、被纳入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黑名单的;
(三)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协会在申报表中进行书面责任保证),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缴项目扶持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由协会负责收集整理参展企业纸质材料,针对资料齐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填写推荐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中山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资金直接划拨每个参展企业。不受理中介组织代办申报。不受理参展企业个别提交。
联系人及电话:苏小姐、罗小姐,0760-22519228、22519223
地址: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西67号(家电创新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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