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5号)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85号)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
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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