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标准
1、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3、申请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设定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第三条: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2.《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备室权限的通知》
一、下放范围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对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备初审(包括受理特许人提出备案登录号申请、发放登录号和网上审核)工作委托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商务局承担。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受理条件
1、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法人系港澳台居民或外国公民的,其有效身份原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提供)。
2、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务部备案特许备案咨询微信:abc605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