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哪些方面的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在此过程中,如若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产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是责任主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若出现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中,通常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劳务纠纷时,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会产生违约或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工资的形式定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关系: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能违背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报酬支付形式由双方约定,一般是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