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哄抬价格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幅度提高价格;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
经营者哄抬价格的,应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哄抬价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