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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3.12.24 14:47码高教育官网码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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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科技、教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训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保持公益属性,遵循教育规律,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并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条件
  第四条 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结合机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第十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单体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安全管理等辅助人员。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有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五章 场地设施
  第十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2年。
  第十六条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七条 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防疫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
  第十八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其中编程、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教辅教具应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第二十一条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七章 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目标和培训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第二十四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培训内容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培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禁止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 收费应符合《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和设立预收费风险保证金等方式。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第九章 准入审核
  第二十九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结果应于30日内报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科技厅。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为基本要求,各市(地)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不低于本指引各项要求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后,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申办条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各地设置的具体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审核并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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