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9845号
原告:佛山市禅喜妇婴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皮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芬,女,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甜源母婴用品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X2T9M1J。
经营者:祝某1。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佛山市禅喜妇婴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甜源母婴用品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843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应付款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843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佛山市禅喜妇婴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曾与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甜源母婴用品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婴幼儿食品。为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供货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明确约定“首批货铺底3个月,现金结款”。
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然而,自2019年7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货款,直至2020年1月15日突然关店,被告所欠货款18437.7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欠款,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目前也不接原告电话。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甜源母婴用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上述诉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的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款情况等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等,原告所举证据相对客观真实,可与其对交易过程的陈述相印证;故本院确认案涉合同法律关系为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尚欠原告18437.7元,事实相对清楚证据尚属充分,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举证进行抗辩、质证,也不举证证明案涉交易的履行、付款等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清偿18437.7元及本院根据其起诉状核定的自起诉日2020年8月1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经审查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山市三乡镇甜源母婴用品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18437.7元及自2020年8月12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禅喜妇婴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60.94元(佛山市禅喜妇婴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三乡镇甜源母婴用品店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禅喜妇婴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季 鑫
人民陪审员 周素萍
人民陪审员 李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