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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 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与大连分析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7 14:59
文章来源:商文在线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大连分析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3民初8534号
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8012294U。
法定代表人:李振生。
委托代理人:陈绍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分析仪器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1185318784。
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大连分析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为316.5元,由原告福建莱克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清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柳荣
速录员 杨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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