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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 黄一玲、深圳市大爱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3 18:05
文章来源:商文在线
申请执行人黄一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爱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9]41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粤0304执20206号
申请执行人:黄一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爱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上步中路四川大厦150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96962H。
法定代表人:程利。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一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爱天使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9]41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8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案款28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案款280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款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9]4101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人仲案[2019]4101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柯冬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金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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