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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12 16:54
文章来源:商文在线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董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3255号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秀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世宽,男,系原告法务主任。
被告:董玲,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
诉讼记录
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7元,减半收取计3583元,由原告康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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