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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 代某、嘉善县大云镇聚婴美母婴生活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0 16:36
文章来源:商文在线
原告代某与被告嘉善县大云镇聚婴美母婴生活馆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代某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3049号
原告:代某,女,汉族,住嘉善县罗星街道国际农商城44幢22号,公民身份号码:341522201410136564。
法定代理人:祝某,女,汉族,嘉善县罗星街道国际农商城44幢22号,公民身份号:342422198610103629。系原告代某母亲。
被告:嘉善县大云镇聚婴美母婴生活馆,住地所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云都南路1号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421MA2CXBH42C。
法定代表人:吴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毅,男,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吴雪丈夫。
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与被告嘉善县大云镇聚婴美母婴生活馆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代某于2020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经审批免缴。
审判员 陆平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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