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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1 16:33
文章来源:商文在线
二、审理经过上诉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民一(民)初字第4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文书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27号
一、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17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Hen**ikRol**kovHue**chman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女,***(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M*RTINLA**UTH(马*),男,1982年5月30日生,德国国籍,护照号:C1VG**Z8H,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333号5幢101室。
二、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41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愿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三、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餐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及陪审员,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孙飞,代理审判员封赉城,书记员王玲君,裁判日期: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相关案号:(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41022号查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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