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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的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原告在授权范围内有权行使前述美术作品的发行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母婴纠纷 2021.07.30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