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助推企业成长、促进企业融资、支持创新创业、加强公共服务等领域。
(二)支持方向。详见《2019年第一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代为申报的除外)。
2.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3.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操作流程
1.市经济信息委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行现场颁奖,可不进行第三方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
2.确定拟支持名单。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召开行政审查会进行项目审查后,由相关处室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提请委党组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3.公示。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拟支持项目在市经济信息委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函请市财政局按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申请不超过三个项目。被同时认定为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不得同时申报市级楼宇产业园、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运行绩效奖补,同一运营管理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补。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公共服务平台绩效奖补、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和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