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学事业协调发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在社会发展领域的引领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申请和预算的编制,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信息公开,及时修订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组织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市知识产权局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确保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规、完整,负责项目实施和合理使用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机关单位;
(三)自然人。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及年费资助;
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
3、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资助;
4、专利代理机构和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
5、专利保险资助;
6、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7、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8、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9、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10、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
11、专利交易资助;
12、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13、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
(二)专利项目补贴,包括:
1、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专利导航工程。
(三)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包括:
1、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
2、国家、广东省专利奖;
3、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单位。
(四)市政府以及上级机关要求的其他专利支持项目。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申请、授权或者有效的发明专利,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
第十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年费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按0.05万元、0.1万元两档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
第十一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以及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获得授权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或者拥有发明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申请人或者第一专利权人。
第十二条 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资助的标准:
(一)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
(二)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三条 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条件:
以本市地址获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拥有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应当是第一专利权人。
第十四条 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标准:
获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0.5万元,同一设计最多获得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可获得5-10万元资助;在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当年所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件、电子申请率达100%、代理的本市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幅度在全市排名居前三位的,可获得3-5万元资助。
(二)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三)在本市工作满2年,并新考取了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每人可获资助0.5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保险和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获奖专利的专利执行险可给予全额资助, 未获奖专利的专利执行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二)本市单位未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执行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资助,但同一单位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三)本市镇区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万元,建设完成资助50万元。
第十七条 专利海外维权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本市单位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及地区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本市单位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及地区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条件:
(一)获得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
(二)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评估费用的。
(三)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五)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专利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一)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单笔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月数计付贴息,付息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付息月数的,按照12个月计算。
(二)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保证保险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专利评估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的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本市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机构提出贯标申请,每家一次性支持5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申报者应当是本市中小学校。
学校及在校学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家学校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在中山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商,按每年实际发生的与中山市企事业单位有关的专利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在本市举办的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0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每一年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三)镇区促进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建立面向中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有专利信息、技术展示、技术经纪、评估交易、项目融资、专利孵化、专利营运、专利维权、维权援助、战略规划、专利预警、专利联盟等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基础,能形成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专利服务链。
(三)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配备5名以上的专利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支持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专利导航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支持的本市单位。
(二)专利导航对象的产业应当是本区域重点培育发展的项目范围内产业。
(三)申报单位具有优良的专利信息资源开发的软硬件设施和丰富的专利分析及预警服务经验积累,专利信息开发智力和技术资源充足,拥有具备专利分析经验的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内部制度机制健全,已建立专利信息分析操作规范、质量管理、客户服务、流程管控等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
(四)申报单位组建国内先进水平、组成结构优化的专利信息开发团队,团队领军人才在产业、技术或专利分析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团队主要研究人员具有相关产业的技术研发或专利分析能力及经验。
第二十六条 专利导航工程项目扶持标准:
专利导航工程每个项目一次性支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标准:
(一)国家、广东省对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已有扶持资金的,如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市配套补贴补足:
1、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
2、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每家补贴10万元;
3、获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每家给予补贴3万元。
(二)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补贴标准:
1、获国家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2、获国家专利优秀奖和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
3、获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万元。
(三)采用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单位每家补贴1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只能在本专项资金中的专利项目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中山科技信息网上申报,项目资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的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申报主体补充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当年内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总额分别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申请专利申请、授权及年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网上申报通过初审,自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纸质材料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三十一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采取评审制,每年申报一次。
专利资助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采用核准制,申请人据实申请,通过审批程序后即可获得资助或者补贴。
第三十二条 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
第三十三条 专利资助应当在每件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九年年费日的1年内申请资助,市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应当在每年8月底之前申报,逾期不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其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实审费发票原件(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已经入帐的可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请求书首页复印件。
(四)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首页复印件和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等。
(五)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应当提供缴纳近期年费票据复印件等。
(六)申请PCT专利申请资助的,应当提供PCT专利申请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申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文件的扉页复印件、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等。
(八)申请国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还应当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文件复印件、授权专利基本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材料等。
(九)申请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十)申请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资助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新考取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等。
(十一)其它需要证明的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单位申报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的均需本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专利保险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执行险资助申请表》。
(二)保险合同和专利执行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申请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报书》。
(二)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工作方案。
(三)《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调整事权委托协议书》。
(四)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专利海外维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海外维权资助申报书》。
(二)专业翻译机构的法院判决书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十八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山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在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复印件。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凭证、计息单复印件等。
(五)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贷款保证保险费用票据复印件等。
(六)专利评估合同、专利评估报告、专利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等。
(七)以上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贯标资助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向贯标认证机构提出的贯标申请文件及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 申请中小学校专利申请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中小学校注册证明。
(三)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专利交易资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交易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专利交易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申请发明创造大赛、工业设计大赛等竞赛活动中产生优秀项目的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举办竞赛活动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竞赛优秀作品汇总表。
(四)拟申请专利名册。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工作方案。
(四)可行性报告、市场化推广和运用的营运体系。
(五)建设项目资金、人员和相关工作到位说明。
第四十四条 申请专利导航工程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导航工程申报书》。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可行性报告。
第四十五条 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配套补贴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证明。
(三)获得奖励或者资质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一)专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利导航工程、国家和广东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由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所在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
(二)专利资助实行全年申报,集中审批,指定期限收集申报材料。
(三)其他类型的专利资助,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四十七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按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拟定项目资金计划,并对外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八条 专利资助和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项目奖励配套补贴由市知识产权局核准并拟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后公 示。
第四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拨款不成,过期不补。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获各项资助金额百位取整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五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结果,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十三条 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专利导航工程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合同书与验收申请资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并于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汇报项目实施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应当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方可变更。
第五十七条 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按照《中山市科技项目结题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
第五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信用管理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科发〔2015〕96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