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广东乃至深圳特区,在食品经营(滋补品或其它散装品)、酒类食品经营监管有何基本要求?以及最新监管要求?
对于滋补品,如果是预包装的保健品,应该经营许可范围上要申请有保健品。对于滋补类药品,如果是药品成品,应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是中草材(原料),在销售时,不要标注疾病预防等功效,不要宣称治疗效果。
二、当下监管机构如何应对“营利性打假”“职业打假人”情况?有无具体相关应对建议?案例分享?
答:对于职业打假人,其关注的重点一般是产品标签及产品宣称广告等方面。前些年尤其对于进口酒类没有贴标签比较关注。建议首先强化产品管理,不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同时,避免夸大宣传、宣传治疗功效等广告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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